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
周永孟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却呈上升趋势,而且出现了团伙化、暴力化、成人化、低龄化、智能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家庭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有人将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一起被称之为当今世界三大公害,成为全球的严重社会问题。在我国,遏制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已成为当务之急,研究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特点、成因,并借鉴和分析国外的成功经验,丰富和发展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的预防对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调查
为了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成因,查找其犯罪根源,研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笔者通过调阅大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卷宗,并走访、调查未成年人犯的家庭、学校、社区等部门和单位,总体调查结果如下: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界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刑法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二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点
1.犯罪主体特点:
一是低龄化趋势。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特征越来越明显,与六七十年代相比,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初犯年龄由原来的17、18岁下降到了11、12岁,现在不少未成年人在11、12岁时就开始小偷小摸了,十三四岁时开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等到十五到十八岁这个年龄段时,已成为犯罪的高峰期了。
二是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从成都某城区法院的统计数字表明,此类犯罪成员93%以上都是初中以下文化,其中小学文化的则有62%。文化偏低,缺乏对事物应有的分辩能力,同时又处在盲目模仿、心里因素极不稳定这样一个特殊的生长发育期。因此,在诱惑和陷阱面前,往往很难把握自己。未成年犯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文化素质的低下,使他们缺少起码的鉴别能力,易受到诱导走上犯罪道路,在社会竟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没有与未成年人相适应的文化,就很难找到职业,没有职业,就没有收入,为了生活,为了消费,在正道走不通的情况下,他们往往走上歧途,走向犯罪之路。
三是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欺骗性大、传播快、危害大的特殊性。在我国大陆,男性犯罪仍然是犯罪成员的主体,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女性犯罪正大幅度增多。据有关部门统计,“文革”以前,我国男女少年犯罪的比例大约是99:1,近几年已达到9:1,女性青少年犯罪比例增长10倍。
四是初犯、偶犯居多,主观恶性不深。总的来看,未成年人犯罪多系初犯、偶犯,受其自身因素的制约,社会经历单纯,因而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较强的可塑性。
2、犯罪形态及作案特点:
一是团伙犯罪和流窜作案现象严重。由于未成年人个体力量小、能力差、经验少,这使得他们在犯罪时乐于结伴。特别是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在没有生活基础与能力的前提下,境况会很容易变得困顿,因而被不良因素吸引,异地犯案成为流窜犯。
二是犯罪手段成人化、智能化,且预谋性案件增多。早先的未成年人犯罪大多局限于小偷小摸,但随着未成年人在成人化社会中的高度融合,未成年人犯罪向成人化、智能化犯罪发展的趋势日益明显,且作案手段也日益成熟。当前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特别是电脑的普及,使一些对新事物接受能力较强的未成年人利用先进的技术实施犯罪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的了。与以往未成年人犯罪突发性,偶发性相比,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大都有预谋,作案经过精心策划,有充分准备;作案手段上日趋成人化、作案后及时毁灭罪证,破坏现场,扰乱警方视线[1]。
三是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有些未成年人犯罪团伙甚至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防侦破措施,有共同的亚文化,已初步形成黑社会的雏形。值得特别警惕的是,在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中,首领或者说组织者很多为成年人,他们利用未成年人的亚文化,以及刑罚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较轻的规定,组织或者逐渐渗透到未成年人团伙中,唆使他们去从事盗窃、抢劫、走私贩毒等严重犯罪。
四是暴力犯罪、侵犯财产犯罪逐年上升。据法院内部统计, 2002年至2004年间,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与侵犯财产犯罪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综合三年间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与侵犯财产犯罪有关数据,暴力犯罪已由2002年的58%,上升到2003年的60%,2004年发展到67%,逐年上升趋势明显。侵犯财产犯罪也由2002年的75%,上升到2003年的80%,2004年发展到81%,同样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值得重视的是,未成年人犯罪中既属于暴力犯罪,又属于侵财犯罪的抢劫罪,所占比例较大。
3、未成年人犯罪变化的新特点
一是网络成为青少年犯罪催化剂及作案工具。从全国各地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分析,网络在青少年犯罪中的催化剂作用正在成为不争的事实。主要表现在因沉迷网吧而导致犯罪;上网是近两年来在青少年中颇为流行的事,同样在犯罪的青少年群体中也毫不逊色。如成都某城区法院审结的一起盗窃案中,被告人余某从初三开始就在别的同学带领下经常光顾网吧,由于家里常常是吃了上顿没下顿,生活极其困难,但就是这样一种家庭状况,该少年犯还常常光顾网吧,上网聊天,在网上广交朋友,最后因无力支付上网费用而走上盗窃之路。再有就是因网恋而导致的犯罪, 以网络作为媒介引发犯罪。通过网络纠集成员进行的青少年犯罪,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犯罪所呈现出的一大社会特征。
二是贫困正在成为青少年财产型犯罪的重要因素。从近年来的刑事犯罪案件看,因为贫困而导致的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仅以某县法院为例,去年就为9起因请不起辩护人的盗窃案件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所审结的盗窃案件中,92%以上的被告人家庭都非常的贫困;有的甚至家徒四壁,一无所有,完全生活在极度贫困之中。在某法院审理的盗窃案件中,90%以上都是利用在城市打工,藉此一个落脚之地,打工之余则伺机做案。有的人白天在小饭店帮橱或在建筑工地干活,晚上则出来盗窃或抢劫。
三是性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占据相当大的比例且有上升趋势 。近几年来,随着一些色情业的泛滥以及家庭娱乐设施的普及,青少年与性的关联越来越明显,比如早恋、同居、同学及朋友之间的性行为,特别是有偿色情服务等,可以说为一些人提供了较为合法的发泄途径,青少年的性教育又几乎是空白,因此,处于性早熟时期而对性的认识是既神秘又剌激,在有诱惑的情况下,极易引发青少年性犯罪。性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所占比重一直居高不下,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性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犯罪主体集中在城乡结合部;被害人多集中在三陪女身上;因黄色“环境”诱发犯罪比例很大。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固然很多,但综合起来,不外乎家庭、学校、社会及自身等因素。
(一)未成年人自身存在的问题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发展,社会变迁的加速,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发生着剧烈变化,使部分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向“自我”倾斜,被“金钱”扭曲,出现了“功利化”、“多元化”的倾向。许多未成年人正处于“心理上的断乳期”,在这个年龄阶段,他们独立意识大为增强,力图摆脱对父母的依赖,对社会、对人生、对自己的未来生活的设计,都自有主张。这一时期他们对困难和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差,遇到失败,容易灰心丧气,甚至自暴自弄,破罐破摔,走上报复社会,与社会对抗的违法犯罪道路[2]。具体表现在:
1、缺乏良好的道德基础,公德意识较差。
道德基础是道德实践的根本。从现实情况来看,相当多的未成年人道德基础并不坚实,对道德准则缺乏基本的判断能力。缺乏远大的人生理想和政治抱负,缺乏社会责任感、使命感。在实际生活当中,则突出地表现为公德意识差,不讲文明,不遵守社会公德。如有些中小学生在学校表现得比较听话,一出校门就有破坏公物、攀折花木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2、价值观取向趋于功利,自我意识过强
相当一部份未成年人对国家、集体的前途命运不感兴趣,在价值观的取向上,更加注重实际利益,并未把追究个人价值与社会奉献统一起来,对奉献与索取统一的要求更为实际。在行为方式上更多受到现实利益的驱使,敢于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在待人接物上,表现为崇尚自我,凡是以自己为中心,心胸狭隘,对同学漠不关心。
3、法制意识淡薄,犯罪率逐年上升
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往往法制意识不强,缺少基本的法律知识,处事方式简单、直接,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根据成都市政法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近几年,全市未成年人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且表现为低龄化、多样化、集团化、手段成年化等特征。
4、不良习气增多,艰苦奋斗等传统美德渐为缺失
较多的未成年人尊老爱幼、艰苦奋斗等传统美德渐为缺失,相反地,不良习气却越来越在未成年人身上显现,具体表现为:娇生惯养、不爱劳动、怕苦怕累等表现愈见增多。平时讲话时,想到什么说什么,无顾忌、不尊重人,休息日在家经常睡懒觉不做事,只在自己的小天地上网、看书或看电视。
5、心理问题凸显,不健康行为再现突出
未成年人心理不健康表现为有的自私、任性;有的嫉妒心强;有的在家中有“小霸王”之称,性格飞扬跋扈;有的做事缺乏耐性,没有脚踏实地的精神;有的则很自卑,缺乏自信心,遇事退缩,怀疑自己的能力,稍有不顺利就打退堂鼓。还有的在青春期缺乏健康正确的心理,发生“早恋”行为。
(二)家庭原因
有的家庭一味追求金钱,长年忙于做生意挣钱,而忘记了孩子,使孩子养成了“自由”散慢的习惯,染上了坏习性,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有的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在孩子犯了错误后,不是讲道理和说服教育,而只是一味责怪、打骂或体罚,使孩子长期受到压抑而产生变态心理,最终导致犯罪的发生;另一些家庭本身其成员有不正之风,孩子生活在这样的家庭里,耳濡目染,不知不觉中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具体表现在:一是家庭教育不当。不少家庭教育子女缺乏科学的方法,有的父母对子女要求不够严格,对子女不管不问,放任自流,主要发生在农村和城镇部分经商或父母文化程度较低的家庭;有的父母对子女娇纵溺爱,一味满足子女在物质生活上的需求,养成子女任性、贪图享乐等不良习性,这在独生子女的家庭中尤为突出;有的父母教育方法粗暴生硬,往往以打骂代替对子女的批评教育,使子女身心遭致创伤。二是残缺家庭的负面影响。近年来离婚率明显上升,家庭结构残缺,使孩子的成长环境先天不良,缺乏父爱或母爱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第一诱因。三是“留守未成年人”缺乏关爱。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农村出现许多“留守未年成人”。他们由老年人隔代监管、教育,这种情况往往只能做到以生活上的照料为主,不能给予未成年人较好的家庭教育和引导。四是家长自身素质不高。有些家长行为有失风范,道德水准低下,行为不检点、不文明或具有不良嗜好,有些父母经常赌博,出入歌舞厅、美容厅等不良公共场所,从而诱发子女产生不良行为,形成不健康心理,而且年龄越小,其个性受父母的影响越大。
(三)学校不良因素
一是学校教育导向偏差。学校仍在实行“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对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忽视艰苦朴素、热爱劳动等优良传统的培养。重智育、轻德育,重课堂教学、轻社会实践的现象普遍存在。
二是学校德育脱离社会现实和学生实际。学校不能及时有效地吸收社会现实中积极的目标和价值取向,德育内容不能贴近现实生活,德育的吸引力和有效性不强,甚至让学生产生逆反心理。
三是教师教育行为不当。部分老师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处理问题感情用事,或者姑息迁就,以罚代教,使学生产生逆反甚至报复心理,以致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是校园周边环境不良因素的影响。由于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不彻底,网吧、电子游戏室等娱乐场所分散了学生学习的兴趣,容易使未成年人受到暴力、色情等精神垃圾的腐蚀。
(四)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
近年来,社会上赌博、卖淫、行贿受贿、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和丑恶现象泛滥成灾,对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起着不可估量的毒化作用,诱发了未成年人犯罪,主要体现在:
一是大众传媒中不健康内容的误导。一些影视作品、报刊中色情、打斗、凶杀与暴力场面充斥,使一些未成年人盲目模仿,危害极大。
二是虚假广告,脱离一般消费能力的高消费和超豪华生活不回批评的渲染,对青少年的价值观念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
三是青少年活动阵地相对缺乏。目前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会活动阵地相对缺乏,许多孩子只有到成人歌舞厅、网吧、游戏机室、台球室等营业性场所参加娱乐活动,一些中小学生沉缅网络世界,出现厌学、逃学现象。
三、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点建议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但未成人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的可塑性和可改造性。从某种意义上看,对未成年人犯罪,社会的责任大于未成年人自身的责任;打击仅是低层次防范,预防才是最有效的手段,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只有社会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相互协调,紧密配合,才能真正取得实效。
(一).对“预防为主”政策的丰富和发展
1、创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一是要彻底清理文化市场,对那些渲染暴力、色情的娱乐场所予以坚决取缔。与此同时,逐步增加青少年活动中心、科技场馆等有益于其健康发展的文化设施。加强社区对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管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对城市无业青年实施就业服务,开设社区心理咨询服务,充分发挥社区一级组织的帮教职能。二是匡正社会风气,消除不良影响。要加强对腐败现象、社会不正之风、行为不正之风的治理,以净化社会风气。要通过综合治理手段严格控制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种毒素进入青少年学生生活圈内。要加强对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管理,认真落实未成人不得进入营业性网吧的规定。加强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室、录像厅等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以及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2、加强学校的教育职能,提高青少年的文化水平。
抓住青少年价值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一方面注重提高其文化知识水平,另一方面加强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养成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良好习惯。一是抓主渠道建设,使学校德育教育变缺位为首位。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学校必须发挥主渠道作用,坚持德育与智育并重。
二是注重破立结合,促进未成年人自觉反省。一方面,要对那些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发扬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的未成年人予以及时、隆重的表彰和奖励;对于因助人仗义而受到致残致伤的人,予以社会福利保障。另一方面,要对那些缺乏社会公德的人和事加大曝光、鞭挞、惩罚的力度,完善相关的法规条例,促进激励先进,约束缺德或不轨行为机制的建立,以正反两方面促进中小学生形成遵守社会公德的自觉性,以及自我认识、自我省察的优良习惯。
3、提高家长法律素质,充分发挥其抚养监管的职能
一是优化家庭环境,强化家庭教育功能。家庭是未成年人重要的学习、生活和活动场所。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心理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家长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同时应当营造一个和睦的家庭氛围,给孩子一个温暖的家庭环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是建立家庭教育辅助机制。建立家长普法学法制度,督促家长和未成年人共同学法懂法,提高家长法制意识,增强家长的责任感,充分发挥家长“第一老师”的作用,使其在日常生活中很好的担当起管理子女的责任,降低未成年人犯罪机率。
三是建立学校家长双向交流反馈机制。把家访作为重要制度之一,在各中小学予以贯彻。通过教师走家串户找家长谈心,带动家长访校,改善家长、教师、学生三者之间的关系,在相互交流中达成理解,促成共同参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4、为未成年人犯创造学习、改造的条件。
我国监狱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犯罪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我国的刑罚执行基本做到了分管分押。但在对未成年犯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鉴于我国大部分地区看守所的条件限制,难以真正实现分管分押,一些未成年人与成年罪犯同处一室的现象还是存在的,容易造成“二次污染”,不利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同时,针对未成年犯的刑罚执行,应由劳动改造转为教育改造为主,一是为未成年犯创造学习条件:二是对未成年犯进行技能的训练和指导,对未成年犯加强技能训练,提高罪犯释放后的谋生能力,使其通过技能训练在重新走向社会之后能够自食其力,不致因为生活问题而重新犯罪。
(二)建立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保障机制
1.建立社会调查制度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规定的一种做法。典型的如日本《少年法》第9条规定,家庭裁判所考虑对少年的审判时,应对案件进行调查,在调查时,务必调查少年、监护人或者有关人员的人格、经历、素质、环境,特别要有效地运用少年鉴别所提供的关于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以及其他专门知识的鉴定结果。通过调查,全面了解未成年人、家长、监护人或有关人员的人格、素质、经历和环境,在查明犯罪事宜的同时,了解犯罪的原因和条件,根据全面调查的结果选择恰当的处理方法,对症下药,以取得最佳矫治效果。我国建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全面调查制度,一方面可以与监护人监督制度结合起来,司法机关可以调用监护人监督机关所积累的有关犯罪未成年人以及监护人的有关情况,同时对于监护人监督制度不能提供的资料再进行调查,这样可以提高效率,保证调查质量。另一方面,还可以发挥和借助社会、民间的力量,以求得真实的调查结果。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
2.建立前科消灭制度
可以借鉴德国利用判决来取消刑事污点的做法。未成年犯在免予处罚或服刑期满释放后的一段期间视为考察期,在考察期内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之行为,且无不良行为,当事人自己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取消刑事前科。考察期不应低于一年。但当事人在服刑期间被加刑或者在缓刑期间被撤销缓刑,实际执行刑罚的情况或者系累犯的不在此列。
3.设立未成年人法院
据媒体报道,成都市中级人民院将率先筹建全国首个少年法院,这将是全国第一个专审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的少年法院。少年法院将在成都开展“暂缓判决”、“社会服务令”、“监管令”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色审判。[3]笔者认为,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经验的积累以及不断进行新的尝试和探索,我国少年法院的发展将出现了以下几种趋势:
一是少年法院的功能从单一走向综合。少年法院不仅限于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而且在审理后的帮助和保护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二是少年法院的管辖范围扩大。从设立之初只管辖未成年犯罪的刑事案件发展到近年来也受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甚至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
三是少年法院的适用对象有扩大趋势。少年法院设立之初,只审理对象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但近年来,有主张将所有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案件都纳入少年法院的审理对象,而且实践中有部分法院也开始进行尝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是一些专职审判未成年人案件法官出现,他们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掌握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技巧,他们一般都具有法律、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综合知识。这些都为我国设立未成年人法院提供了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佟丽华,《未成年人法学》[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
2、吴鹏森,《犯罪社会学》[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中国社会出版社,2001。
3、何秉松:《刑事政策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
4、谢彤:《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5、丛梅:《天津市青少年犯罪的发展趋势及预防对策新思路》[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
6、尚国华:《青少年犯罪现状与治理对策探讨》,[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
7、李维国:《未成年犯罪不起诉标准研究》[J]。中国检查论坛,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