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永孟律师、王泽钊律师代理两件二审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一审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并判决承租方承担巨额腾退损失赔偿费用及违约金等不利情形下,我所承办律师认真分析案情、积极收集证据找准案件突破口,以国家法律法规、防疫政策为依据,以维护合同公平交易和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当事人权益实现为合同目的,为当事人积极争取合法权益,最终两件一审其它律所代理人的败诉案件,二审均获得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不解除租赁合同不支付租赁物腾退的巨额损失赔偿,避免了这两家企业因解除租赁合同导致几百名职工失业,从而为企业恢复生产为员工稳定就业提供了法律保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近千个家庭的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件始末:在酒店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酒店未依约按时足额支付房屋租金,且逾期超过30日,存在违约行为,已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出租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酒店送达的《解除合同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具有解除案涉租赁合同效力,确认案涉租赁合同已于2021年1月13日解除,酒店应当腾退商铺并向出租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房屋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400余万元。
酒店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我所周永孟主任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疫情的情况下,如合同能继续履行对于出租人、承租人都是最好的结果,本案租期较长,免租期较长,且酒店投入较大,如能继续履行不影响出租人合同目的的实现,一审依照当时的情形判决解除,有所不当。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不承担腾退酒店的占用费、违约金等损失赔偿。
在门窗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中,郫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门窗公司未提交存在应当抵扣房租的相应证据,认定门窗公司欠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房屋租金及税费,构成违约,经出租人两次催告后,门窗公司仍拒不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出租人有权解除案涉租赁合同。
门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我所律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门窗公司欠付租金的行为恶意程度不高,违约程度较轻,不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的租赁合同目的尚能实现,且门窗公司是从事门窗生产的实体企业,从保护租赁合同的稳定性及考虑租赁合同解除后会造成生产、生活资源的巨大浪费的社会后果等角度出发,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不成立。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