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审判决承担20%的责任到二审判决承担80%的责任,最后到再审承担30%的责任,细致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永孟律师、朱雪梅律师代理的四川省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省高院再审作出了撤销第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建设公司的再审请求。
案件始末:2020年 11 月某日中午,王某、韩某、张某一起饮酒后,张某驾驶案涉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王某、 韩某乘坐。当日16时 24分许,张某驾驶案涉车辆沿 G05京昆高速公路(成绵段)往成都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新都北(西)收费站出口处时,所驾车辆先与收费站安全岛发生碰撞后又与防撞柱及收费亭发生碰撞,后侧翻在收费站安全岛和收费车道之间。造成案涉车辆乘车人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驾驶人张某、乘车人韩某、收费站工作人员蒲某受伤,车辆、道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张某在案发时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不是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正是因为张某在发生事故时并非执行工作任务,则不论哪个主体是张某的用人单位,该用人单位均无需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某建设公司对于王某死亡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应承担 20% 的责任。
王某亲属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便张某是劳务派遣,建设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其责任仍不可避免,建设公司应该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根据张某的过错,确定建设公司承担 80%的责任。
建设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某的行为系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关,建设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建设公司对案涉车辆存在管理疏漏,对张某是否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疏于审查,建设公司作为车辆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故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建设公司承担3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