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14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向某与当晚认识的被害人徐某于本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某酒店发生性关系。随后,被告人向某认为被害人与曾经骗取过自己300元人民币的卖淫女有一点相像,故威胁徐某给一个说法,徐某表示不是自己。之后徐某在房间内玩耍手机并收到信息,被告人向某以为被害人发信息喊人来,就强行将徐某的苹果iphone5和三星牌GT-S5830i型手机各一部(经鉴定,两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2911元)以及1美元美金抢走。抢劫得手后告知被害人在房间等自己,自己出去一会儿就回来。离开房间后的被告人向某来到本市二环路西一段的某网吧内玩耍。2014年6月9日4时20分许,被害人报案,接报警的公安民警在该网吧将被告人抓获归案。2014年11月13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字(2014)第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犯抢劫罪,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向某委托了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永孟为其辩护人。周律师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构成抢劫罪证据有瑕疵,向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且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诚恳的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被害人对被告人书面予以谅解,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通过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最终采纳了周律师的观点,以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藏刀一把予以没收。
律师看法:向某亲属委托周永孟律师担任辩护人,并且最终得以抢劫罪判处缓刑,是比较少见的。这主要是由于周律师抓住公安机关侦查证据的瑕疵,并积极引导被告人主动认罪,如实供述罪行,通过反复做本案被害人的思想工作,引导被告人家属诚恳地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抢劫罪在审理中获缓刑非常不易,本案之所以可以取得这样的判决和周律师过硬的专业素养息息相关。周律师通过多年办理大量刑事案件的经验积累,在为向某抢劫一案辩护中抓住了重点、把握了关键点,最终法院判处向某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