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周永孟律师为累犯泽某某的抢夺罪成功辩护
我所周永孟律师为累犯泽某某的抢夺罪成功辩护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案情回顾:泽某某系四川省甘孜县人,2004年12月28日因犯抢劫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2011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17日因涉嫌抢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执行逮捕。公诉机关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4)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泽某某犯抢夺罪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我所周永孟律师接受泽某某家属的委托为其担任辩护人。
周永孟律师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泽某某犯抢夺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应当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案抢夺金额应当认定为9000元;另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已将分得的3000元退还给被害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泽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法院采纳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泽某某的抢夺金额应当认定为9000元,泽某某认罪态度好,且已将分得的3000元退还给被害人。后法院作出(2014)锦江刑初字第82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泽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律师看法:本案中,被告的辩护律师周永孟律师根据事实情况及法律规定,做出准确的判断,认为泽某某的行为虽构成抢夺罪,但泽某某在归案后能当庭认罪且认罪态度好,确有悔过表现。同样重要的是,在案发后周律师积极引导泽某某及其家属返回并赔偿被害人损失。故法院最终对泽某某作出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