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所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本所内部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忠于法律 实事求是
秉公办案 拒礼拒贿
刚正不阿 不畏权势
不徇私情 不谋私利
服务周到 维护信誉
团结协作 追求高效
文明礼貌 谦虚谨慎
勤奋学习 精通业务
遵守纪律 严守秘密
服从领导 接受监督
第一条 本所律师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 本所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利用律师身份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炒作个案,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不得利用律师身份煽动、教唆、组织有关利益群体,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不得利用律师身份教唆、指使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第三条 本所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本所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五条 本所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及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六条 本所律师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选择律师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和诉源治理工作。
第七条 本所内部应当建立健全虚假诉讼防范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法律宣传、公开发布典型案例、组织开展警示教育等活动,不断增强虚假诉讼防范意识,提高虚假诉讼甄别能力,预防和遏制虚假诉讼违法行为。
第八条 本所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其专业职责范围内为当事人服务;应当着力于化解矛盾纠纷,帮助争议各方选择合法、适当、平和与稳妥的争议解决路径和方式,倡导调解解决纠纷;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与指导。
第九条 本所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条 本所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一条 本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得因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民族、性别、宗教、国籍及社会经济地位等不同而产生偏见。
第十二条 本所律师应当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本所律师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
(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三)加入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章 全所员工行为准则
第一条 注重自身修养,维护本所形象。
第二条 保持公共及个人办公区内整洁、安静。
第三条 言行文明得体,合法、合情、合理,不得作有损客户、同事及本所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第四条 未经负责人批准,不得要求专职内勤人员代为处理律师个人事务。
第五条 接待来访人员礼貌大方,热情周到。询问有无预约,积极联系被询人员,主动递送茶水,礼貌送客。
第六条 信函签收人应立即通知收件人或主管人员。
第七条 爱护公物,杜绝公物私用,不得长时间占用或超负荷使用公物,节约水电。
第八条 严格保守本所及其他员工的秘密。
第九条 员工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准则。
第十条 违反员工行为准则的,负责人应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三章 主任律师岗位责任制
律所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行政领导
第一条 接受上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带领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
第二条 全面负责全所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召集全所行政、业务会议,传达上级批示安排全所工作。
第四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决定聘任、解聘律师和工作人员。
第五条 审批财务支出。
第六条 决定所内机构设置,并决定分管负责人。
第七条 审查批准全所各类案件受理,签批分配案件的承办律师,审批减、免、缓交案件收费。
第八条 安排好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的生活福利。
第九条 对所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第四章 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习申请和备案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本所申请实习: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3) 品行良好;
(4) 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5) 本所接受实习律师后,应审核申请人资料是否完整属实,并配合申请人员逐级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备案。
第二条 实习人员的管理
1. 实习人员实习期限为1年。实习期从备案之日起计算。
2. 本所接受实习应提供实习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为实习人员指派指导律师。
3. 本所应指派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从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律师指导实习。指导律师指导期间被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变更指导律师,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4. 一名指导律师不得同时指导二名以上实习人员实习。
5. 实习人员应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律师事务所必须保证实习人员的业务实习时间和必要的实习条件。
6.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应参加由省市律师协会举办的以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上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同时应当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完成本所指派的业务辅助工作。
7.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不申请执业的,实习单位应将其实习证交回颁证机关,由颁证机关登记备案。
8. 本人申请或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延长实习期的,经颁证机关同意或决定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9. 实习人员应在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除有下列原因外不得中途调转或暂停:
(1) 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被作出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2) 律师事务所合并或注销的;
(3) 其他确需调转实习的。
第三条 实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本所的实习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 辅助指导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以及代理文书等;
2. 获得合格的指导律师及业务指导,参加律所内部的专门学习活动;
3. 获得实习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4. 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
5. 全职实习律师根据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获得实习补贴;
6. 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7. 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实习人员禁止行为
1. 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在委托合同上签字,收取办案费;
2. 对外签发法律文件;
3. 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
4. 出庭应诉;
5. 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6. 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
7. 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8. 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9.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10. 泄漏国家秘密;
11.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12. 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
1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泄漏国家秘密的;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第五条 终止实习的情形
1.实习人员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终止其实习;
2.实习人员因个人意愿主动要求终止的,应当终止其实习;
3.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敷衍了事,出现重大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经律所合伙人与其指导律师讨论后,认为应当终止的。
第六章 统一收案收费制度
第一条 本所实行统一收案收费制度,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按照国家规定和律所收费管理办法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第二条 律师受案时,应填写《案件登记表》后申请用印,代理或顾问合同一式三份,留原件一份存档备查。
第三条 律师凭合同原件申请开具律所函件、签发用印文书,申请发票。
第四条 本所律师应积极办理法律援助中心和所里分配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发票。
第七条 接待律师不得向客户提出收案收费结论性意见,但应主动告知本所收费标准。
第八条 审批人有权在计件收费标准的70%或风险代理收费比例不低于标的额10%的范围内确定收费意见。对于可能存在重大风险、客户提出低于计件标准50%或比例明显过低于风险代理要求的,审批人应提请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九条 在按规定审批、签订合同及收取费用之前,不得出具任何函件或提供法律文书。
第十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合理收费,确定合理的律师服务费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6.同一区域相似法律服务通常的收费数额;
7.其他合理因素。
第十一条 违反收案收费制度的,在本所内部应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七、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准确界定成本和收益,依法纳税。
第二条 公共支出包括开办费用、房屋租赁费用、注册费用、购置固定资产费用、税收、聘用人员费用、招待费、福利费、业务宣传推广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
第三条 所有收入均须入账,向付款义务人出具发票,并载明付款方式。本所不认可其他任何收款行为。
第四条 承办律师需为客户开具发票的应提前申请,将发票交付客户后,应保证在三个月内收款到账,否则,应将票据收回缴销,未收回缴销的由该律师垫款到账。
第五条 个人借款的,应经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所内行政开支和授薪律师报销差旅费的,应准确提供相应的报销凭证。
第七条 违反财务制度的,应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八章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承办律师应在收到结案法律文书或发生结案事由后30日内完成结案归档工作。
第二条 结案时,承办律师应作办案小结,保证归档材料完整。
第三条 卷宗应按规定要求装订。
第四条 卷宗装订并由业务负责人审核通过后,交内勤统一编号保管。
第五条 归档卷宗不得外借;本所人员借用的,应出具借条,并经业务负责人批准,借出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其他应当遵守的业务档案管理要求。
第七条 违反业务归档制度的,业务负责人应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九章 行政管理制度
本所行政人员是指受聘于本所从事行政工作的人员。 行政人员包括行政主管、前台文员等。
第一条 行政主管的岗位职责
1.负责与主管机关联系,负责律师协会及市司法局、区司法局要求律师事务所办理备案、年检等相关工作,包括向主管机关呈报资料和领取文件通知等,并对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分类、分送和传达,对重要事项,负责通知到人。
2.负责整理、保管本所档案、从业人员资料、公共资料、日常办公用品等。
3.协助审查办理、申领律师执业证、实习律师证,协助审查办理律师入职手续、年检手续、变更手续等。
4.负责收集、整理与本所业务发展相关的档案资料,负责本所公共资料的建档、查阅等管理工作。
5.负责统计、采购办公用品。
6.负责审查、管理律师用印合同、文件,统一编制文书合同编号。
7.负责统筹安排其他一般行政事务。
第二条 前台接待文员的岗位职责
1.服饰大方得体,态度温和礼貌。
2.主动引导等候客人到会客区入座并通知其拜访的律师,对闲杂人员做好解释与回绝工作,保持良好的办公秩序。遇有紧急情况,要及时,上报本所负责人。
3.负责前台电话接听、收发传真、打印复印工作。
4.负责会议室(接待室)的使用安排、茶水准备和整理。按预定会议室的情况,做好使用安排。
5.负责对外日常事务的联络。如网络维护、复印机维护、花木维护、饮用水补充的联络,与办公场所的物业管理机构接洽,做好写字楼本体的维修与养护等。
6.负责保持办公室整齐、干净,文件摆放整齐有序,分类明确,下班时负责检查门窗、电源是否关闭。
7.负责本所交办的其他一般行政事务。
第十章 印章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公章包括事务所行政章和事务所财务、业务、发票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务所印章。
第一条 公章的保管由本所主任负责,事务所财务专用章以及发票专用章本所负责人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根据本规定给予公章的使用人(下称用章人)用章(盖章)。
第二条 所有公章均应锁于保险柜内。公章保管人员对所保管的公章应经常进行检查,细心保护,及时清洗。
第三条 本所职员、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因非业务使用事务所公章须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经主任批准后方可用章。《公章使用登记表》应载明需用印文件的内容、文件的发往单位、是否涉及收费及收费金额等,用印人员应在审批表上签名。
第四条 委托代理合同、法律顾问合同、刑事辩护(委托)合同,统称业务合同;业务合同、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等法律业务文书需要署名的;在签订业务合同后,需开具调查介绍信、行政介绍信(调查用)、致法院函、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介绍信、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介绍信、取保候审申请书、取证申请书、取证介绍信、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凭有效的业务合同向执行主任申请使用公章,并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
第五条 公章的使用原则上不能离开保管人的办公室,如办理事务所公共事务确有需要,必须经律所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由公章保管人携带于办公室外使用。
第六条 禁止在空白纸张上盖章外带使用、禁止公章保管人以外的人使用公章。
第七条 专用格式的介绍信、致法院函、委托代理合同等文书或文件原则上要在空白填写完整后才给予用章,若办理业务确有特殊需要,在文书或文件上填写使用人姓名后,经律所负责人同意可以给予用章。
第八条 印章交接的,必须有交接记录。
第九条 其他应当遵守的保管使用要求。
第十一章 风险审查和利益冲突制度
第一条 收案前应主动告知客户通常法律风险及客户询问告知其关心的风险,不得承诺结果,并在委托合同中确认已经告知风险,并签订风险告知书。
第二条 如应告知风险但未告知而致客户发生误解订立合同或产生损失的,由接待律师和审批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条 收案审批人应严格审慎审查,避免利益冲突情形。
第四条 已收业务如有利益冲突情形,审批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避免客户遭受损失。如客户已经受到损失并由本所赔偿的,本所可向责任人追偿,并对责任人采取一定的惩处措施。
第十二章 执业律师考核制度
为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在我所执业的律师必须持有律师资格证和执业证。
第二条 应聘律师需经主任面试、合格者方可在所见习。
第三条 考察合格正式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条 已聘用的律师需要接受主任不定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考核,年中和年末进行两次考核,包括全所律师评议和当事人反馈意见,作出综合考核意见,对不合格者,主任有权解聘。
第十三章 律师责任赔偿制度
本所律师要尽职尽责地向社会提供最佳法律服务,对工作不负责和委托人提出意见的律师,除分清责任、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罚外,律师事务所和责任人要向委托人赔礼道歉或退还律师服务费或给予赔偿,同时,还要对失职律师进行经济处罚。
第一条 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向委托人说明提供法律服务的项目、内容及律师的职责;在签订的委托协议中,应载明计算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总额及支付时限等。
第二条 在代理过程中,委托人因可以理解的原因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相应从已收的律师服务费中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第三条 由于律师过错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收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律师事务所退还委托人的费用由承办律师承担。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已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应负责赔偿。而赔偿的方式和金额,律师事务所应积极和委托人、承办律师协商解决为好。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在退还部分或全部律师服务费及赔偿金额等方面发生纠纷而又无法解决时,应交司法行政部门认定,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律师可依法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条 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因任何原因导致律师事务所退还律师服务费或对委托人进行赔偿,对有过错的律师要给予经济处罚,承办律师除承担全部退还委托人的服务费和赔偿款外,要另行向事务所承担退还的律师服务费和赔偿数额的5%和10%作为罚款。
第七条 本制度为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如和上级规定有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律师学习、培训、继续教育制度
第一条 本所为学习型律师事务所,每名律师均应自觉更新知识,钻研理论。
第二条 业务例会时间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业务负责人组织并主持业务会议,安排研讨内容及需讨论的案件。有关事项和内容,应及时通知。
第三条 业务例会范围及内容:(1)通报收案收费情况及存在的问题;(2)学习法律法规及专业理论知识;(3)讨论案件(通案);(4)制订业务拓展、维护及保证服务质量计划或方案。学习过程应有记录并分享给全所律师。
第四条 每位律师(含实习律师)均应参加业务会议,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请假应在研讨开始前提出并经业务会议负责人批准,请假事由仅限开庭、出差、个人及家庭特殊原因;不得有影响学习正常进行的言行。
第五条 有迟到、早退、无故缺席、影响学习言行等情节的,业务会议负责人应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十五章 奖惩制度
第一条 奖励机制:
1. 超额完成目标管理任务,坚持优质法律服务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全所表现突出的律师给予奖励。
2. 在法律服务中有探索精神,有理论专著,并且指导实践产生了效能,拓宽了服务领域,提高了全所竞争优势,应予奖励。
3. 见义勇为、抢险救灾及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者应予奖励。
4. 坚持正义、秉公办案、刚直不阿、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突出贡献者应予奖励。
5. 奖励方法:评所先进工作者;推荐区、市、省优秀律师或先进工作者;推荐担任各级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年终给一定的精神和物资奖励。
第二条 处罚机制:
1. 消极怠工、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承办案件中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处罚。
2. 办公区域禁止吸烟,违者罚款每人每次200元。
3. 不认真贯彻执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后果严重的按惩戒规定处罚。
4. 不执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经批评教育不思悔改的律师视其情节予以处罚。
5. 违反法律工作之规定,予以处罚。
6. 处罚方法:批评教育;公开检查;警告;记大过;申请吊销律师执业照;辞退;解聘;扣发效益工资;执行过错赔偿。违法者交付司法机关处理。
本所管理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解释权归事务所合伙人会议。
附件1 律所收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标准如下: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1. 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2000-15000元/件;
2. 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件;
3. 审判阶段:3000-30000元/件。
(二)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000-15000元/件。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所涉及的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实行分段累计收费。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律师收费总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 6%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 5.5%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 5%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 4%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 3%
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2%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四、收费说明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可采取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为200-1500元/小时。
(三)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但不得重复累加收费。
以下诉讼案件可在委托代理(收费)合同中约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
1.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2.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3.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本条款。
(四)前述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
(五)少数民族地区,*********、省级贫困县(区)的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标准酌情下浮。
附件2卷宗装订要求
一、卷宗内容
为尊重案件差异和律师的个性化,从而实现灵活办案,卷宗装订的内容可参考以下:
委托资料: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报价方案、委托书、身份关系证明、法定(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所函等;
卷宗资料:包括办案部门卷宗、文档密码、出具的通知书、决定书等;
案件研究:包括法律检索、案例检索、文章检索等;
证据资料:包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资料、经办律师收集的证据资料等;
律师文书:包括会见笔录、审查报告、申请书、法律意见书、辩护词(意见)、质证提纲、讯问提纲、律师月报、复盘总结等;
其他资料:包括与客户聊天记录、文件邮寄凭证、收件回执等其他资料。
二、装订顺序
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参考以下顺序: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办案小结。
三、装订方式
可采取订书钉装订、打孔装订、燕尾夹固定等方式,电子扫描件完整的,可采取电子文档形式。
附件3风险告知书
一、民事法律服务
民事法律服务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该确认具有承受此法律风险的能力及合理预见。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当您委托本所办理案件前,我们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您告知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不如实陈述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据的风险
您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律师对您的陈述将全部认定是真实的,并依此分析判断案件的可能情况。如果您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将会导致律师作出错误的分析、判断,对此,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诉讼中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诉讼当事人虽自己亲身经历了纠纷的全过程,但法官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的,您主张的任何权利均需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充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律师经您委托无法根据您提供的线索取得充分证据,您有可能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
二、费用的风险
(1)您在委托律师办理案件时,应与本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合同。除律师办案费外,律师代理费均根据案件情况与您协商确定,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且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所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2)您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告、勘验、鉴定等,均需向有关单位及时缴纳费用,若您没有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有可能产生您的权利主张得不到支持的法律后果。
三、判决结果的风险
律师是根据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者,我们承诺尽全力履行代理职责,但基于众多不确定因素,律师并不能保证案件必然胜诉或刑事案件被告人必然罪轻或无罪的审理结果,我们也不会对案件结果向您作出任何承诺,不以案件判决结果作为收取律师费用的参考。
四、执行的风险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履行能力不足、逃避、无被执行财产等情况,都有可能导致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您有可能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依法且尽心尽责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及与委托人的约定办理委托事项。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守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隐私。
工作人员已告知本人上述事项,本人已完全了解上述提示中的全部内容。
委托人:
年 月 日
二、刑事法律服务
刑事案件聘请律师辩护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诚信做人、踏实做事、以法为本、客户至上,是我们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立所之本。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对律师服务的认识,在正式聘请我所律师之前,特告知如下:
一、因为刑事案件涉及众多的主、客观上不确定因素,都会影响定罪量刑。律师的辩护意见存在全部或者部分不被采纳的可能,所以,即使聘请了律师辩护也并不意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能必然罪轻或无罪。
二、依据案情,律师可以为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但决定能否取保候审的受很多因素限制。律师的申请并不是代表保证取保候审一定成功的承诺。
三、律师不接受任何在没有经过严格核实或者公证的证据向法庭提交,如
果确有必要的,律师会依法向公安、司法机关申请调取。
四、律师是法律之师,在刑事案件办案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接受委托人任何违法的要求;不得利用律师身份或者提供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以任何不正当、不合法的方式和手段去谋求案件的成功或者有利于被告人的行为,对此,委托人应该充分知晓和明白。
五、律师的办案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等机构及相关当事方的制约,开庭时间等非承办律师所能决定。承办律师有权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独立发表辩护意见或者提出法律意见,不受委托人、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左右。
六、一审判决后是否上诉征求被告人本人意见决定,而非由委托人决定。如果上诉需要继续聘请律师,则需要重新办理委托手续,重新交纳律师费。
七、您如果与我们律所签订了《刑事案件委托协议书》以及类似协议,您应该按照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律师费,否则,律师有权拒绝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并有权终止本协议。无论今后案件的审理结果如何,案件结果、被告人有罪、罪轻或者无罪与律师费无关,律师费均不予退还。
委托人:本人委托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的承办律师已向本人告知并解释了本风险告知书的全部内容,本人完全知悉,并自愿签字遵守执行。
委托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