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律手段从源头解决工程款拖欠
并预防边清边欠和新的拖欠
当前正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展开的解决工程款拖欠的重大战役,不仅仅要解决已发生的几近天文数字的巨额工程款拖欠,而且要在清理的同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遏制新的工程款拖欠。后者是一个比解决现有拖欠工程款更复杂、更困难的重大目标。据权威人士分析,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经过三年艰辛努力,原有的高达3365亿的拖欠工程款虽然解决了,但到时又可能出现新的工程款巨额拖欠,中央政府花大力气组织的全国范围内的清理拖欠工程款战役将难以实现预定的战略目标。因此,在解决现有工程款拖欠的同时,必须解决工程款的边清边欠和新的拖欠,必须从源头预防产生新的工程款拖欠。本文将讨论如何运用法律手段预防新的拖欠。
一、从法律角度分析产生新的工程款拖欠的原因和范围
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款是由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决定的建设单位的基本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269条就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根据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共同推荐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4、26、33条的规定,工程价款主要包括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三种。此外,因履约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等原因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证款和合同中约定预留届时应返还的保修金也属于工程款的范畴。
现在各界对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均以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作为依据,而国家统计局统计的工程款拖欠数额是建设期末的拖欠。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2001年底全国的工程款拖欠是2787亿元,2002年年底的数据是3365亿元。这些数据仅系建设期末工程结算款的拖欠,这意味着此项数据不包括进度款和其它款项,而且进度款等其它款项的拖欠,事实上国家统计局也无法统计。此外,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来源约占全部建筑业企业的54.6%,不包含另外占总数45.4%的建筑业企业的拖欠。事实上国家统计局也无法对全部建筑业企业进行统计。因此,目前全国范围展开的解决拖欠工程款,主要指这部分拖欠。
而本文所称的过清边欠以及新的拖欠,指的当然不是指现已有调查、统计的拖欠数据,而是指在清理、解决上述拖欠同时又会产生的新的工程款拖欠,这是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通知》(下称94号文件)中反复强调的一个重点问题。工程建设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工程款的支付一般经历在施工过程中先按月支付约定比例的进度款,在建设期末再通过结算支付结算款。根据建设行业付款的上述交易习惯,今后可能形成新的建设期末拖欠的款项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进度款拖欠。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工程款支付的重要中间环节。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建设期末的拖欠款主要是因进度付款拖延或拖欠所造成的。例如:上海浦东的重大工程正大商业广场,总投资约30亿人民币,发包人是泰国正大集团,上盖工程由中建三局总承包。双方的承包合同约定进度款只付50%,上盖工程造价达人民币10多亿元,至建设期末,发包人仅支付施工过程实际发生的近11亿元人民币的一半,即5亿多元。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进度款中剩余的5亿多元,在竣工后一年才支付。类似这样的进度款支付方式在市场中并不在少数。因此造成的拖欠是事实上的拖欠,在建设期末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和条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都无法将其列为拖欠的工程款,自然也不在分析统计的范围之内。
而问题的严重性在于:这种极不合理的进度款支付方式,造成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先行投入大量建设资金。因为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每月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所必须投入的材料款和人工费和管理费,合计至少占工程造价的90%,于是,占工程实际造价的相当比例的资金,只能由承包方的银行贷款或者自有资金先行垫付,承包人垫付的建设资金事实上就是工程款的拖欠。因此,如果不关注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因此造成的进度款拖欠,不依法解决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和及时支付,必将造成一边政府花大力气解决旧的拖欠,一边又大量潜伏着新的拖欠。因此,准确认定工程款的拖欠范围,包括进度款的拖欠,是预防新的拖欠的重要前提。
2、停建、缓建工程即烂尾楼的工程款拖欠。一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地都存在着为数不少的停建缓建工程即烂尾楼。有的地方工程烂尾的情况非常严重。即便在房地产开发行为较规范,政府管理较严格的上海市,前几年仅内环线之内烂尾的高层建筑就达300多幢,至今仍有不少烂尾楼尚未重新启动、尚未完成建设。由于工程处于停顿状态,甚至建设单位根本无力再行启动恢复施工,也根本无力支付已完部分的工程款;有的甚至楼空人去,建设单位被吊销,其负责人下落不明。在不少大型建筑业企业自己统计的工程款拖欠项目中,都有此类烂尾楼的巨额工程款拖欠。而此类烂尾楼的工程款拖欠并不属于国家统计局可以统计的建设期末的工程款拖欠的范围。就全国范围而言,烂尾楼的工程款拖欠总数至少高达数百亿元。
3、市场中出现的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越来越高的工程保修金。现在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竣工后预留保修金比例越来越高,年限越来越长的情况,有的工程甚至预留总造价8%、10%的保修金,预留年限最长达50年。保修金的预留比例已经超过了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可能获得的利润比例。预留50年使一个40多岁的项目经理要等到90岁时方可取得相当于承包工程可能获得的全部利润。如上海浦东正在施工的东方艺术中心,由上海四建总承包,总造价4.2亿元人民币。承包合同约定工程保修金竣工时预留总造价的8%,为3360万元,其中50%在竣工后5年内支付,另50%要在合同使用寿命届满时的50年后才返还。发包人提出如此条件的依据是现有法律、法规对工程保修最低年限和主体结构终生保修的相应规定,而我们国内立法至今却没有建立相配套的工程保修保险或担保公司对工程保修担保的市场运作机制和相应管理制度。这种权利义务失衡的、要求承包方长期预留总造价相当比例的保修金的市场运作情况,致使相当于建筑业企业在完工后可能实现的利润在事实上被拖欠,其全国范围内的总数额也相当巨大。
4、因建筑材料、设备涨价形成的工程款支付不落实责任引起的拖欠。现实中许多工程尤其是重大工程都采取造价包死的计价方式,而且合同一般都约定,造价一次包,死履约中不作调整。但这种承包方式往往没有同时对履约过程中的材料设备价格上涨的风险设定相应条款,也不设定施工过程中采购或准备材料、设备的工程预付款。近年来,建筑材料和设备大幅涨价,其中钢材上涨幅度高的已达50%。由此产生的全部市场风险由建筑企业承担的做法显失公平。目前国内仅有个别地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协调解决方法,也有的下发了对此种市场风险如何分担的行政管理规定,但大部分因涨价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或任其酿成纠纷,有的已经成为诉讼案件,由法院审理解决。材料价格大幅涨价造成的承包商的亏损,显然不可能包含在国家统计局的建设期末的拖欠内,而这实实在在是一个不得不解决的有关工程款拖欠可能造成新的拖欠的实际问题。
因此,在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的情况比我们现在掌握的数据要大得多,情况也复杂得多、问题严重得多。工程款原有的拖欠和未来新的拖欠,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有的甚至是相当复杂的、现有法律、法规都未曾加以规范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解决工程款拖欠这个老大难问题时,除了用行政手段之外,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并加大力度,从执法和立法两个层面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采取有效措施,才能在清欠的同时切实预防产生新的拖欠,从根本上遏制工程款拖欠的积重难返的局面。
二、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工程款拖欠和预防新的拖欠的建议
对于解决建设领域的大量工程款,不能单靠行政手段,必须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并重。就运用法律手段而言,应分别解决已有的拖欠和预防产生新的拖欠,这是建设领域综合治理工程款拖欠的两大主要环节,缺一不可。国务院94号文件对在清理现有拖欠的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预防产生新的拖欠,提出了一系列的明确要求。94号文件指出:“要做到清理与防范并重,在清理已有拖欠的同时,严格项目审批和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培育信用体系,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同时,为使解决工程款拖欠的重大战役取得成功,国务院决定建立解决工程款拖欠的部际协调会议制度,由建设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商制度,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因此,运用法律手段推进工程款拖欠问题的切实解决,也在建设部牵头协调的工作范围内。对此,笔者总的建议是:国家建设部充分运用国务院授予的组织部际工作协商会议的职责和权力,运用法律手段在上述两个环节加强协调,研究对策,确保全国范围内的工程款拖欠包括预防新的拖欠得以切实解决。
第一、关于运用法律手段加强清欠实际效果的建议。
1、建议建设部和司法部共同作出部署,提高依法解决工程款拖欠的实际效果。发动、动员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关注并通过实际行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的三大任务,即:帮助农民工解决被拖欠的工资;运用诉讼或调解方式解决为数巨大的工程款拖欠纠纷;主要通过加强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管理预防产生新的拖欠。这三大任务的完成都离不开全国的律师。律师应当站在清欠战役的第一线,应当成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工程款拖欠和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主力军。建议建设部加强与司法部和全国律师协会的协调,以两部名义发布运用法律手段贯彻国务院第94号文件的指导意见,对依法解决工程款以及农民工工资拖欠以及法律援助等操作性问题作出具体部署。
2、建议组织律师和建筑行业相结合的专业培训,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的操作性。考虑到解决工程款拖欠面临大量法律问题,又由于建筑业的专业性强、情况复杂,许多律师并不熟悉建筑行业情况,建议通过中国建筑业协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合作,组织实施对律师和建筑企业法务人员的结合性培训,使诉讼和非诉讼的解决工程款拖欠的法律服务能够落到实处,并通过律师和行业结合的专业培训搭建加强合作的平台,以提高清欠实际效果。
3、建议研究有针对性措施,突破房地产项目和政府工程拖欠两大难点。无论从目前拖欠款占总数的比例,还是市场实际情况来看,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工程的拖欠都是解决现有工程款的重点和难点。建议针对政府工程和房地产项目拖欠的具体情况作专门研究,采取相应对策,协调有关部门把国务院94号文件中提出的有关要求和措施变为具有实践操作性的实施办法。例如,国务院94号文件为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拖欠,提出了五条措施,具体是: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其投资设立的项目开发公司),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督促其尽快还款。对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计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审批规划等方面采取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解决拖欠的工程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该企业的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同时94号文件有两处都提到要通过媒体对恶性拖欠的企业曝光。但是曝光企业的确定,以及如何确定,要不要审批?在哪些媒体曝光?要不要在曝光的同时宣布执行94号文件提出的有关政府部门和银行的制裁措施?如何执行以及主管部门如何检查、落实这些措施等等,都迫切需要有明确的规定。
又例如,国务院在94号文件中对政府工程的拖欠提出了相关政策,这些政策包括:各地要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的工程项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彻底清理发生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在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国债投资)的项目,地方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尽快落实。凡逾期未能基本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实施这些政策?要不要通过律师操作?当地律师操作有什么困难?如何克服这些困难?要不要推行律师的异地办案?如何组织异地律师办案?等等,也都迫切需要有明确的指导意见。不解决贯彻执行国务院94号文件的操作性,则未来三年的清欠工作的实际效果就很难得到保证。因此,当前的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制订和明确执行国务院94号文件的具体操作办法和措施,这也是准确运用法律手段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和保证。
4、运用法律手段离不开各级人民法院的支持和配合。2004年1月30日,建设部等八个部委及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尽管上述实施意见中的第14条对于审理解决工程款纠纷案件具有一定针对性,但仍不能适应依法解决工程款拖欠的客观要求。建议建设部进一步协调最高人民法院在最近即将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决》中增加相关的规定,以配合有关拖欠工程款案件的及时、准确依法解决。
第二,关于通过加强立法预防产生新的拖欠的建议。
1、结合《建筑法》修改进程,健全完善有关工程造价和解决工程款拖欠的法律规定。现有《建筑法》除第18条有半条提倡性的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条文外,几乎没有工程造价和解决工程款的规定,这是工程款拖欠越演越烈而没有相应律依据加以解决的立法欠缺方面的原因。为此,建议加强立法研究,在《建筑法》修改时建立相应的配套的法律制度,依法从根本上预防产生新的拖欠。鉴于全国人大计划在2006年将出台新的《建筑法》,此项工作已十分紧迫。
2、新《建筑法》出台尚需经过一系列立法程序。为了满足清欠工作的现实需要,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在立法权限内先制定具体规章。以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同时也为《建筑法》的修改提供立法效果的实际检验。建议建设部或者建设部会同有关部委,尽快制订解决工程款拖欠以及预防发生新的拖欠所迫切需要的部颁规章,并在执行中逐步完善。从行政管理角度看,急需的相关办法主要有:
又例如,国务院在94号文件中对政府工程的拖欠提出了相关政策,这些政策包括:各地要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的工程项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彻底清理发生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在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国债投资)的项目,地方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尽快落实。凡逾期未能基本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实施这些政策?要不要通过律师操作?当地律师操作有什么困难?如何克服这些困难?要不要推行律师的异地办案?如何组织异地律师办案?等等,也都迫切需要有明确的指导意见。不解决贯彻执行国务院94号文件的操作性,则未来三年的清欠工作的实际效果就很难得到保证。因此,当前的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制订和明确执行国务院94号文件的具体操作办法和措施,这也是准确运用法律手段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和保证。
4、运用法律手段离不开各级人民法院的支持和配合。2004年1月30日,建设部等八个部委及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尽管上述实施意见中的第14条对于审理解决工程款纠纷案件具有一定针对性,但仍不能适应依法解决工程款拖欠的客观要求。建议建设部进一步协调最高人民法院在最近即将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决》中增加相关的规定,以配合有关拖欠工程款案件的及时、准确依法解决。
第二,关于通过加强立法预防产生新的拖欠的建议。
1、结合《建筑法》修改进程,健全完善有关工程造价和解决工程款拖欠的法律规定。现有《建筑法》除第18条有半条提倡性的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条文外,几乎没有工程造价和解决工程款的规定,这是工程款拖欠越演越烈而没有相应律依据加以解决的立法欠缺方面的原因。为此,建议加强立法研究,在《建筑法》修改时建立相应的配套的法律制度,依法从根本上预防产生新的拖欠。鉴于全国人大计划在2006年将出台新的《建筑法》,此项工作已十分紧迫。
2、新《建筑法》出台尚需经过一系列立法程序。为了满足清欠工作的现实需要,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在立法权限内先制定具体规章。以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同时也为《建筑法》的修改提供立法效果的实际检验。建议建设部或者建设部会同有关部委,尽快制订解决工程款拖欠以及预防发生新的拖欠所迫切需要的部颁规章,并在执行中逐步完善。从行政管理角度看,急需的相关办法主要有:
1、《建设工程资金落实以及价款拨付监管办法》;
2、《建设工程进度款拨付以及竣工结算办法》;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审价及审计办法》;
4、《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担保暂行规定》;
5、《建设工程保修保险以及保修金预留的暂行规定》;
6、《建设工程委员会评标认定成本价的暂行规定》;
7、《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上涨幅度过剩的有关规定》。
从操作实践存在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分析,上述管理办法都是迫切需要的。建议建设部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尽快出台上述各项部颁规章。有些规定原来就有,需要清理和完善。
在贯彻国务院94号文件,切实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的同时,化大力气解决预防新的拖欠或边清边欠,这是全面执行国务院94号文件的重要内容,而运用法律手段是实施国务院94号文件的重要保证。全国律师理应站在清欠第一线,担负起保障国务院清欠部署正确实施的职责,为规范我国国民经济和建设行业和健康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作者简介:
朱树英,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全国律协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暨建筑房地产论坛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主任。
论律师如何为施工企业收回被拖欠工程款
提供有效服务
徐 威
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由来已久,且有增无减。究其根本原因,是房地产开发活动中管理体制不健全,使得很多房地产开发商在不具备开发房地产的条件和能力的情况下,都获得了开发房地产的权利,而且总能办妥手续得以开工,而最后的结局就是拖欠工程款,直至造成烂尾工程,影响了正常的市政和经济建设,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其后遗症是不言而喻的。然而,现实又是客观的,作为一名律师,必须面对现实,去认识问题,去解决问题。实践已经证明,律师在为施工企业收回被拖欠工程款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成绩显著,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深受广大施工企业的欢迎。
律师为施工企业收回被拖欠工程款提供有效法律服务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常年法律顾问工作中的有效服务。
为施工企业收回被拖欠工程款提供法律服务,是律师最基本最经常却又最重要的顾问工作,然而律师要做到有效服务,笔者认为至少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 要主动过问
由于种种原因,尤其是公有制施工企业,往往要在纠纷不可开交时才想到律师。而实际上如果在纠纷萌芽状态就有律师介入,则完全可能避免矛盾纠纷发展到难解难分,这就需要律师在法律顾问工作中主动过问施工情况:一是要主动过问工程进展情况。无论施工企业有无及时向法律顾问通报施工情况,作为法律顾问的律师都要主动关心,做到心中有数,这样才能应付随时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二是要主动过问工程款支付情况。虽然最关心工程款支付的应当是施工企业,但是受到某些因素的影响,施工企业可能会不及时按约向建设单位催要工程款,律师主动过问工程款支付情况,做一些施工企业碍于情面不太方便做的工作,即可以避免施工企业的尴尬,又能够及时为施工企业要回工程款;三是要主动过问存在的问题。在一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不可能没有一点问题,有些问题可能是很严重的,但并未引起施工企业的重视,律师主动过问,发现问题后就可及时向施工企业提出意见或者建议,使施工企业避免遭受经济损失。
以上所述关键在于“主动”两字,作为施工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能够做到主动过问施工企业的上述情况,就能切实保障施工企业及时收到应收的工程款,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 要敢于谏言
仅仅能做到前面三个主动过问还远远不够,作为法律顾问的律师还要敢于谏言,即敢于向施工企业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担忧,杜绝只迎合施工企业负责人的观点或者思路的做法,切实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敢于谏言,一是需要真正为施工企业着想的责任心。人们常说一个人对事业要有责任心,对家庭要有责任感,那么对待施工企业收回被拖欠工程款问题的责任心,就是律师对事业的责任心的具体表现;二是需要敢于谏言的勇气。作为法律顾问的律师与施工企业之间虽然是雇佣关系,而且也确实存在因为不顺眼不顺心而将律师解聘的情况。但是笔者认为,只要律师确实是真心为施工企业的利益着想,那么有些谏言或许一时不起作用,但最终肯定会被接受的,而且这样做本身也是律师的职业道德所要求的。如果某些施工企业的负责人对法律顾问的肺腑之言一味置之不理,那么这样的法律顾问关系已无存在的必要;三是谏言要有说服力。有了责任心,有了勇气还不够,还需要讲究艺术,要使施工企业心悦诚服地接受你的谏言。某一条意见或某一个建议,用这种方式提出或用另一种方法提出,或者说对某一种施工企业的负责人用这种方式提出,而对另一种施工企业负责人用另一种方法提出,其结果或者说效果可能大不一样,这就需要作为法律顾问的律师讲究谏言的艺术,使自己的谏言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使自己的意见或建议容易被接受并产生效果。
(三) 要措施有力
敢说敢做之后,还要采取有力措施,才能够解决问题。作为施工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对于施工企业收回被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不外乎采取三方面的措施:一是收集证据。无论是交涉、谈判来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还是通过司法途径去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都需要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就要求律师注重证据的收集,既要收集施工企业已有的证据,又要收集施工企业手中没有的证据;既要收集对施工企业有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施工企业不利的证据;现成的证据要收集,躲藏在某处的证据也要想办法克服困难去收集。此外,还要收集有关的法律法规资料,包括现行的和过去的。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充分全面地掌握了证据,方能在解决拖欠工程款纠纷中立于不败之地;二是交涉、协商。产生拖欠工程款纠纷之后,未必就马上进入司法程序,实践中很多纠纷都是经过双方多次交涉、协商而解决的。交涉、协商既可以是主动出击,也可以是以守为攻;既可以是当面交涉、协商,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即可以从解除合同关系出发交涉、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也可以在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上交涉、协商解决拖欠工程款和违约责任的问题,总的一条原则是要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情况选择最有利于施工企业的方法,以获取最佳的效果;三是申请支付令或者及时起诉。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是一种成本低、见效快,而且能及时收到工程款的好方法。律师作为施工企业的法律顾问,对事实清楚、关系明确的拖欠工程款纠纷,应当积极引导施工企业采用申请支付令的方法,而不能仅考虑采用申请支付令有可能难以向施工企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问题,相信在取得有效成果后,施工企业是不会忘记律师的这一功劳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施工企业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用的办法,也是一种最终解决问题的办法,但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决定为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纠纷提出起诉必须慎之又慎,因为拖欠工程款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有不同之处,即工程建设还在进行,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还有大量的事务在交往,一旦诉讼就有可能进入马拉松式的旅程,就有可能致使双方都遭受很大的经济损失,因而律师必须为施工企业把好这一关,切忌只考虑提起诉讼能为自己带来业务收入的做法。当然,根据实际情况必须提起诉讼的,就应该及时提起诉讼,并采取种种措施,力争最有效地去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总之,无论采用什么措施,一定要得法得力,要以大局为重,要以施工企业的根本利益为重。
第二种情况是个案催讨收回被拖欠工程款的有效服务。
(一) 要研究案情。
律师通过事务所受理收回被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件后,首要工作就是研究案情。拖欠工程款纠纷的案情并非千篇一律,律师必须认真研究自己手中案件的具体案情,做到知己知彼,争取百战百胜。
律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案情:首先是研究合同。虽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有现成的示范文本,但现在大家都知道《合同法》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而每份合同中都有自己特别约定的条款,这些特定条款对当事人来讲往往是至关重要的,律师就应当特别重视研究这些合同条款,做到了如指掌,从而运用自如;其次是研究履约情况,履约情况是具体的,也是复杂的,可谓我中有你,你中有我,律师一定要吃透双方履约的具体情况,一定要客观分析各自的利弊得失,发现有不利于施工企业因素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要做到全面掌握,从容应对;最后要研究建设单位的资信情况,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有多种原因,或是资金周转有困难,或是根本无力支付工程款,有的甚至是已经携款逃跑,律师一定要研究确定建设单位这方面的情况,既不能把偶然拖欠工程款的甲、乙双方之间的关系搞僵,也不能让故意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得逞,必须在准确认定的基础上,再考虑实施何种催讨方案。
律师研究分析案情越是深刻,采取的措施就越正确得力,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就越能得到保障。
(二)要及时行动
这里所称及时行动,并非越快行动越好,而是要适时,该抓紧的时候要抓紧。如前所述,在充分研究了案情之后,必须付之于行动才能产生效果,因此在确定需要采取行动时,就应及时果断:一是交涉、催讨要及时。交涉、催讨的方法很多,口头的、书面的都可以,尤其是在通信、交通日益发达的今天,及时交涉、催讨,就有机会早日解决问题,就能减少施工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而且还有利于继续履行合同;二是收集证据要及时。及时收集证据有三方面的意义:首先是能够保全证据,有些证据如施工中隐蔽工程验收中的用材、质量问题等,错过了机会就有可能难以获得该方面的证据;其次是便于分析案情和作出判断,律师分析判断案情是否准确,与手中掌握的证据材料是密不可分的,因而越早掌握证据就越具主动性;最后是有利于及时采取何种对策或者措施,解决拖欠工程款纠纷的过程漫长而复杂,及时采取对策或措施就能赢得战机,而要及时措施必须以及时取得证据为前提;三是申请支付令或者提出起诉(包括申请仲裁,下同)要及时,在吃透案情、掌握证据,但又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律师就要果断地代理施工企业及时申请支付令或者提出起诉,否则就是贻误战机,尤其是对那些资信情况不良的建设单位而言。律师一定要在这上面把握好时机,将施工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减低到最低限度。
(三) 要措施得法
尽管《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尽管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又对该条款作了具体可行的司法解释,但并非就可以高枕无忧、万事大吉了,解决施工企业收回被拖欠工款问题的工作还得靠人去做,并且还要委托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律师去做,而无论是施工企业的人去做,还是委托律师去做,都有一个措施是否得法的问题。所谓措施得法,是指为施工企业解决被拖欠工程款纠纷所采用的办法是最经济的、最恰当的,是最有效果的。
提起诉讼并且运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及其司法解释固然具有重要作用,但其实际上只在执行阶段才产生作用,并且主要是法院承办人的工作,如同抵押优先权一样。而律师为施工企业收回被拖欠工程款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更应当体现在如前所述的各个方面。根据笔者的实践经验,拖欠工程款纠纷以协商解决为最好。协商解决的好处是:双方心平气和地进行友好协商,有利于以后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让小利而顾全大局,避免扩大损失以至于两败俱伤;避免进入旷日持久的诉讼程序并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等等。而且即使双方要解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也完全可以通过协商的办法来得到解决,这对双方当事人、对社会各方面都有利无弊,然而这一切都有赖于律师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来得以实现。
协商解决的方案大致有这样几种:(1)互谅互让,建设方及时支付应付的工程款,施工方不追究建设方的违约责任,双方继续友好合作;(2)建设方对应付款列出付款计划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双方继续履行合同;(3)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一系列纠纷所涉问题予以重新确认,合同继续履行;(4)双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合同所涉及的全部问题协商一致后签订解除合同的协议。
此外,施工企业还可以单方面采取以下两种办法来解决收回被拖欠工程款问题:(1)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施工义务,促使建设方支付应付的工程款;(2)施工企业可以按照《合同法》第94条和第96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解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之后再要求建设单位赔偿由此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总而言之,律师一定要根据具体案情,采用最得法的措施来为施工企业解决被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当然也包括在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及时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办法,最有成效地去保护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
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律师为施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特别是在解决被拖欠工程款纠纷方面,已经积累了充分的经验,同时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律师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工作已为极大多数施工企业所接受,并且正越来越发挥出其巨大的作用。与此同时,律师也要不断研究、探索新思路、新办法,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更好、更有效地为施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当前,正值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要求三年内完成清欠的大好时机,相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广大律师的积极参与下,长期以来的工程款拖欠纠纷问题一定会得到及时、妥然、彻底的解决。